桂国土资函〔2015〕574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号)精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的衔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土资源部公告要求和我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公告》精神,我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事项,各级评估报告不再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查。
二、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后,各地仍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规定,继续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作,凡建设用地、矿业权等相关业务中要求提交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的,变更为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专家审查表。
三、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64号)执行,评审通过后的报告不再送国土资源资料管理部门归档。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预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检查监督,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加强监管。对主要由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倒查,包括评估工作是否到位,评估所提防灾建设是否落实等情况。对各单位编制的评估报告的质量、专家评审等级等开展不定期的抽查,指导评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要将评估成果在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年度执业情况报告中载明,作为资质升级或换证的业绩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