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我区结合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城乡风貌改造工程,加快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五年来,共批复立项土地整治项目758个,实施面积375万亩,总投资达84.6亿元,涉及全区14个市87个县(市、区),529个乡镇1296个村庄,惠及600多万人。至2010年底,已完成土地整治项目279个,完成建设规模129万亩,新增耕地21.45万亩,实现增粮3.35亿斤;共修建(缮)各类田间道路6969公里,修建(缮)沟渠5.5万公里,植树6.5万株。通过实施土地整治,达到了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村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耕地质量的目标。
(一)有利于严格保护耕地。通过综合整治,有效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近年来,我区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在严守耕地红线、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从全国2009年耕地占补平衡情况检查结果看,我区为全国五个综合评价最好的省份之一,排名全国第二。
(二)有利于推动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改变了以往重点在未利用地开发、农用地整理和废弃地复垦的局面,土地整治要求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着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着力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在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平台的同时,也解决了农民新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问题,有利于农村居民点合理布局,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村集体和农民增收。
(三)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近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广西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明确了今后几年我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原则、重点、政策和措施。其中有两项重要政策:一是“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通过村庄建设用地整治而增加的耕地,扣除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可以在县域范围内有偿转让,用于城镇建设和产业集聚发展,方便农民就近转移就业;二是“实行土地收益返还农村政策”,按照以城补乡、共享发展权益的原则,将建设用地节余指标转让所得收益,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新农村建设。通过农村土地整治,有效解决了新农村建设“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并为“人往哪里去”和“怎样能持续”找到了重要出路,促进了城乡共同发展。
(四)有利于解决城镇化发展用地难题。一方面,土地整治推动了节约集约用地。通过盘活农村闲置、空闲、低效用地,促进了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了用地节约、布局优化和要素集聚,遏制了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两头增加的状况,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为城镇化发展腾出了用地空间。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增减挂钩试点,将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节约的指标调剂使用,在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有效解决了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中面临的用地难题,增强了发展的活力。